3 月 24 日,邵阳新邵县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彩礼纠纷案。刘娜(化名)与王鹏(化名)2019 年 4 月订婚,男方支付彩礼 8 万余元并同居三年但未登记。2022 年 3 月刘娜提出分手,王鹏起诉要求返还 18 万元彩礼及花费。刘娜方反驳称实际彩礼仅 5 万余元,且王鹏拒领证导致分手,不应返还。法院审理认为,婚约财产属附条件赠与,因未完成结婚登记,依据司法解释支持返还请求,但需结合同居时长、财产消耗等实际情况。经新邵县法院审理,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及彩礼实际数额,最终判决刘娜一家返还 3.6 万元。
转载请注明来自朝菜猫,本文标题:《订婚3年未结婚,女方提分手被诉退还18万元“彩礼”,法院这样判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