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月28日金融一线消息,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分行日前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,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因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,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,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,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,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,受到警告,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。
靳某(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、首席风险官)、田某峰(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)、贺某然(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)三人因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,分别被罚款人民币1.5万元。
序号 | 当事人名称 (姓名) |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| 违法行为类型 | 行政处罚内容 |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|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日期 | 公示期限(自公 示之日起计算) | 备注 |
1 | 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| 晋市银罚决字〔2025〕1号 | 1.未按规定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撤销资料;2.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;3.网络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;4.数据处理活动风险监测不到位;5.数据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 | 警告,并处罚款人民币26万元 |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| 2025年3月21日 | 三年 | |
2 | 靳某(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、首席风险官) | 晋市银罚决字〔2025〕2号 |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| 罚款人民币1.5万元 |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| 2025年3月21日 | 三年 | |
3 | 田某峰(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) | 晋市银罚决字〔2025〕3号 |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| 罚款人民币1.5万元 |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| 2025年3月21日 | 三年 | |
4 | 贺某然(时任高平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反洗钱岗) | 晋市银罚决字〔2025〕4号 | 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| 罚款人民币1.5万元 | 中国人民银行 晋城市分行 | 2025年3月21日 | 三年 |